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现住射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0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9日被射洪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射洪县公安局民警从位于本县**镇**村**组被告人江某某家中卧室查获改制射钉枪一支、射钉弹143发,铁砂子2瓶。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江某某带回射洪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改制射钉枪是枪支,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洋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电话:1519660****、183825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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