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区**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市场**区**号**店。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因吸毒,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民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于2020年10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14日。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许,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民警对被告人江某某经营并居住的东营区**市场**区**号**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江某某持有的白色晶体状颗粒15袋、黄色片剂1袋、烟丝状物品1袋,经称量,白色晶体状颗粒共计12.9克,经鉴定,其中的11袋白色晶体状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1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检查笔录、称量笔录;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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