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2019年4月26日,因非法种植罂粟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在肥东县**乡**村**组被告人江某某家的菜地内,发现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八株,予以铲除。
另查明2019年4月26日,江某某因非法种植罂粟253株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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