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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非法经营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街**超市。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至9 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先后3次在阜宁县、滨海县境内收购香烟,销售至上海市**区**烟杂店,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0002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 年5 月13 日,被告人江某某将从阜宁县、滨海县境内收购的利群(新版)香烟130 条、南京(炫赫门)香烟3 条,销售至上海市**区**烟杂店,销售金额人民币17513 元;

2. 2019 年6 月30 日,被告人江某某将从阜宁县、滨海县境内收购的利群(新版)香烟100 条,销售至上海市**区**烟杂店,销售金额人民币13500 元;

3. 2019 年9 月3 日,被告人江某某将从阜宁县、滨海县境内收购的利群(新版)香烟180 条、南京(炫赫门)香烟71条、黄山(红方印细支)香烟11条,准备通过阜宁开往上海的长途客车托运销售至上海市**区**杂货店,在阜宁县**镇**路**公司停车场内被阜宁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另阜宁县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江某某驾驶的苏JW****号汽车后备箱里查获154条用于销售的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68989元。

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案发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顾某甲、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利军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街**超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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