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7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从他人(身份不详,在逃)手中进货大量假冒伪劣卷烟,存放在龙岗区**街道**巷**号一楼。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其住处卸货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其准备销售的各类假冒伪劣卷烟1200条,共价值人民币168000元。经鉴定,涉案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1212条;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证明;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云

检察官助理:张胜惠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随案移送物品:假冒伪劣卷烟1212条(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