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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设立诊所对外从事医疗活动,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查处。此前江某某因非医师行医行为分别于2011年12月21日及2017年3月15日两次受到行政处罚。

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经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工作记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尼某某、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询问录像等;7.其它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霞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关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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