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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镇**村**村**号,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21日被阳春市公案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021964********,律师执业证号144071989********,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8年开始受ROCKY(香港德泰园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委托寻找桫椤树,于2018年在阳春市永宁镇**村委会**村**号自家自建房门口斜坡处发现5棵野生桫椤树生长在一起,遂分开种植,并在明知桫椤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陆续从**村委会河边或者坑边挖掘桫椤树回自家门口斜坡处种植,截止至2019年9月份已经挖掘了124桫椤树回自己门口斜坡处种植,并自己通过种子成功培育了5棵桫椤树。2020年3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江某某指示司机梁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18****的江淮牌货车运输其中的51棵桫椤树至中山进行培育,准备待培育好后再运输至香港,途经阳江市**林场林区检查站被工作人员拦停。经阳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人员鉴定,粤T18****车装有51棵桫椤树及斜坡处剩余的78棵桫椤树都属于野生桫椤树。经查阅《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该植物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4月7日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非法移栽了124棵桫椤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悦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被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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