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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江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6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18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14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欲购买张某甲位于榕江县**镇**村**坡的一片林木(该片林木部分与**公司有争议),江某到山场看了几次后,就电话与张某甲商量林木交易事宜,张某甲告知江某造林的四至界限,双方约定以88000元成交。2018年8月20日,江某与张某甲儿子张某乙签订了林木转让协议书。2019年6月江某向林木部门申请砍伐许可证,**镇林业站和造林工作人员、护林员、张某甲、江某等人到现场设计勾图,设计人员已告知江某设计的范围不包含争议林木在内。2019年9月,江某在得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不包含争议林木),要求砍伐工人将采伐设计范围内的林木和尚未设计的争议林木一并砍伐。经鉴定,江某滥伐林木面积为18.1亩,滥伐林木蓄积208.7578立方米(杉木171.9455立方米,松木36.8123立方米),侦查机关将滥伐的杉木变价后得款52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208.757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丕

                              2020年9月14日

1.被告人江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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