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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何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广东省翁某某**镇**村**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广东省翁某某**镇**村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江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广东省翁某某**镇**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05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江某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广东省翁某某**镇**村**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上述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2日,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6月下旬至10月中旬,被告人江某甲、何某某伙同江某丁、甘某某、徐某某、朱某某、陈某甲、张某某(上述六人均未到案)等人,为营利为目的,多次在翁某某周陂镇辖区开设赌场,吸引赌徒参赌,从中抽头渔利。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江某甲等人将赌场轮流开设在龙田村黄土岭小组吴某某家门口空地、龙田村黄土岭小组吴某某家、龙田村四队“窝尾”的竹林空地、光明村黄坑的桉树空地、光明村老人院后面的山岭空地、高一村庙子坑的蔗田空地、藤山小学内、藤山村的桉树空地等地方,分别纠集林某甲、陈某乙、许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 “大风车”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聘请被告人江某乙发牌和抽取“水子钱”,聘请被告人江某丙接送赌徒,聘请林某某(未到案)在外围望风。被告人江某乙、江某丙明知江某甲等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了获取每场一百元至三百元不等的工资报酬,为赌场提供服务和帮助。江某甲等人在上述地点多次开设赌场,现有二十二名赌徒证实在上述赌场参与赌博。赌场根据赌注的大小,由江某乙每局抽取三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水子钱”。至案发时止,江某甲等人抽头渔利在五千元以上。

2020年5月1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何某某虽能如实供述,但不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林某甲、陈某乙、许某某、江永南等多名证人证言;3、被告人江某甲、何某某、江某乙、江某丙供述材料;4、现场勘查、辨认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翁某某周陂镇辖区多处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超过五千元;被告人江某乙、江某丙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然为赌场提供服务和帮助,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乙、江某丙为赌场提供服务和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上述被告人,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定罪处罚。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扣押,用于接送赌客的长安牌微型面包车(粤A50****)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勇明

2020年5月14日

附:

1、上述四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九册,光盘七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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