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488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号。2018年11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号。2018年11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日、5月13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9日、6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7日、4月30日、7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4日晚上11时许,李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中山市**镇**村**酒店**会消费期间,因毁坏**会***房内的玻璃台而与**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致**会工作人员王某某的头部、手臂及郭某某的唇部受伤。
次日凌晨零时许,接报赶至现场的民警、辅警对双方人员进行劝导,并依法在现场调查取证。几分钟后,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曾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温某某(已判刑)等人被纠集到场,江某甲、江某乙伙同李某某等人先后在**会门口、大厅以及**会后门口处以辱骂、围堵、挑衅等方式对民警杨某某、黄某某的执法行为进行阻挠,在现场制造混乱,妨碍民警执法。
2018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看守所门外抓获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10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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