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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江某乙等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1********,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于2019年12月1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8********,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于2020年1月9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2********,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于2020年2月23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伙同江某壬、江某丁、江某癸、江某戊、江某A、江某己、江某庚、江某B(八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江某C家的麻将室内,以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何某某在参与赌博时出“老千”为由,对三人进行殴打并要求赔偿损失。随后,江某丁、江某癸、江某壬、江某辛、江某A、江某己等人又用绳索绑住梁某甲、梁某乙、何某某的双手,将他们拉到平桂村“那六岭”(地名) 的半山上,威胁三人给付十万元“赎金”,否则就要对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均到现场参与其中。在梁某甲、梁某乙、何某某提出异议时,江某丁、江某庚等人又对三人进行殴打,造成梁某甲、梁某乙体表损伤。梁某甲、梁某乙、何某某迫于无奈,只好通过李某某筹集人民币20000元交给江某己、江某辛等人进行瓜分。经鉴定,梁某甲、梁某乙的体表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崇兼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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