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881号
被告人江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自然村**号。曾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0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830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江某甲、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江某甲、王某甲在乐清市**镇**村**路**弄**号出租房内摆放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20年9月7日被查获为止,累计抽取头薪至少11500元以上。现被告人江某甲、王某甲已退赃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扑克牌;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乙、魏某某、贺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戴某某、王某戊、江某乙、江某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江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郑 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150********)、王某甲(151********)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11500元),涉案麻将贰副、扑克牌肆副(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各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