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甲交通肇事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江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唐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21时30分许,持证驾驶苏FE****号小型轿车,沿S33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包新街路口西侧地段时,由于被告人江某甲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由北向南通过S335省道的行人唐某甲发生碰撞,致唐某甲摔倒后死亡。被告人江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甲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甲自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5、​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卫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件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