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89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区**街**号**幢**号,住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街道**号**园**单元**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深圳市福田区**局与广东**有限公司签订福田区**给排水系统更新改造工程合同,广东**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江某甲对**给排水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并约定不得将工程再分包。被告人江某甲为了将工程再分包出去,于2016年8月、10月在深圳市福田区**路边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两名陌生人(姓名不详,在逃)以每枚5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圆形“广东**有限公司”印章和一枚椭圆形“广东**有限公司**给排水系统**专用章”印章,后被告人江某甲以上述两枚伪造的印章与洪某某、符某某、曾某某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结算单等。在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江某甲拖欠洪某某、符某某、曾某某等人的分包施工款和供货款约670万元人民币。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江某甲在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街道**号**园**单元**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乙、黄某某、符某某、洪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甲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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