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街道******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6月23日经普定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江某甲想制作假茅台酒售卖赚钱,并于2020年5月购得生产“贵州茅台”系列酒的纸箱、瓶盒、瓶子、商标等包材及散酒,采用灌装、压盖、系飘带、贴“贵州茅台”商标等方式生产得53度500ml飞天(带杯)61瓶、53度500ml30年陈酿6瓶、53度500ml15年陈酿6瓶共73瓶假“贵州茅台”系列酒,并将其中72瓶假“贵州茅台酒”寄往山东售卖。普定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于2020年5月20日先后到**物流**分公司扣押到上述假“贵州茅台酒”72瓶,到江某甲暂住地普定县**街道**期**栋**号扣押到53度500ml飞天(带杯)1瓶及假“贵州茅台”手提袋、酒杯、正标、背标、酒瓶等物。经鉴定,上述查获扣押的73瓶“贵州茅台”系列酒属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206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贵州茅台”酒酒瓶、防伪芯片、包装盒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晓英

                                               检察官助理 邓正义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扣押的涉嫌财物暂存于普定县公安局。

  6.安能物流安顺分公司寄假酒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