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江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豫C*****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广文路洛阳市第一职业高中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江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0.93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某甲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查获经过;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11 月 1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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