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75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2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梧州市**县**镇**巷**号,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村**号**建材有限公司门卫值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时许,被告人江某甲醉酒驾驶粤BB0****号牌汽车途经本市常平镇常马路金凯水都路段时,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江某甲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为20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江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68;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