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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村**栋**房。2020年7月29日因无证驾驶被汕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江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DMV****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广兴村市场书亦烧仙草店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粤DR****号牌小汽车发生轻微碰撞,民警接报后到场将其查获。经现场对双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江某甲的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江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被盗抢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情况、办案说明;

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与辨认;

3.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图、现场调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检察官助理:胡冉菁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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