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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59********,汉族,小学,公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失火于2019年10月3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甲在新邵县**镇**村**水库(又名**水库)地段玩耍,发现路边茅草影响其行走,遂掏出打火机点燃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随后江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4日,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为3.77公顷,其中有林地2.67公顷,灌木林地0.49公顷,非林地0.61公顷,过火林木蓄积178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物品清单;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其保证人李某丙电话13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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