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江某甲向吴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K粉(氯胺酮),然后拿回其租住的位于茂名市茂南区**路**栋**房大厅内,容留江某乙、江某丙、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K粉。2017年3月31日,民警在该房内抓获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陈某某。经尿液检测,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陈某某尿液呈氯胺酮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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