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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号。2009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江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冠军城中大建设工地四楼处上班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欧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江某甲手持一把斧头攻击被害人欧某某的右锁骨处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甲的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江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2048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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