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号。被告人江某甲于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江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广宁县潭布镇人民路,发现邓强日杂店的电动卷闸门有一条空隙,江某甲从空隙中钻进店内偷走店内的摄像头。
2、2019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江某甲事前得知广宁县潭布镇潭布社区居委会前进路36号潭布供销社书店针织门市部杂货店的老爷子夫妻两外出佛山玩耍,江某甲独自一人来到该杂货店附近,从杂货店隔壁的防盗网爬上二楼,盗走存放在二楼杂物间红色衣柜处的3500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某甲独自走到广宁县潭布镇潭布中学桥头附近康叔批零部,江某甲先把康叔批零部隔壁的电闸拉下,再从附近找来砖头和木棍,并借用木棍和砖头撬开卷闸门,钻进该批零部盗窃了价值860元的香烟和200元人民币。
4、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江某甲独自来到广宁县潭布镇朝阳路荣兴超市门口,用手拉开卷闸门,利用附近的石头垫着卷闸门,江某甲钻进该超市内盗窃了价值1300元的香烟。
5、被告人江某甲分别于2020年春节前一天凌晨2时、2020年2月3日凌晨2时、2020年2月7日凌晨2时、2020年2月13日凌晨2时,独自一人四次到广宁县潭布镇沿河路肇贤购销部档口,都是用手拉开卷闸门,用石头垫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该档口,四次一共盗窃到价值4430元的香烟和3050元人民币。
6、2020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江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广宁县潭布镇人民路强记餐厅处,借助木棍和砖头撬开该餐厅的卷闸门,江某甲进入该餐厅盗窃了450元人民币。
7、2020年3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江某甲自己一人来到广宁县潭布镇康宁路华群水果店处,先拉下水果店的电闸,后使用木棍和砖头撬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了价值940元 的香烟和价值81元的摄像头。
8、2020年3月3日凌晨3时, 被告人江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广宁县潭布镇沿河路方光烟酒茶行, 拉下该茶行的电闸开关, 并使用木棍和砖头撬开卷闸门, 进入该茶行盗窃了价值225元的香烟和300元人民币。
9、2020年3月8日凌晨4时许, 被告人江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广宁县潭布镇康宁路荣城家电百货商店,使用木棍和红砖撬开卷闸门,江某甲进入商店后,从店内找到螺丝刀拧开收银台的螺丝钉, 盗取收银台抽屉里面的100元人民币,并盗窃商店内的摄像头。
10、2020年3月12日凌晨, 被告人江某甲独自一人带着塑料笼子来到广宁县潭布镇教育新村1幢后面两排平房的9号车库处, 直接用手扭开锁头, 江某甲盗窃了价值763元的活鸡, 并且将活鸡装进塑料笼子带走了。
11、2020年3月13凌晨,被告人江某甲独自一人带着塑料笼子来到广宁县潭布镇教育新村11号楼1楼处,用手拧开锁头,进入室内盗窃了价值840元的活鸡。
12、2020年3月14日凌晨3时, 被告人江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广宁县潭布镇中华村委会对面的维清商店,江某甲借助在路边捡来木棍和红砖撬开该商店的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了摄像头和价值1070元的香烟。于次日(3月15日) 凌晨江某甲再次以同样手法进入该商店,由于店内很多杂物,这次未能盗窃到物品。
13、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江某甲再次独自一人带着塑料笼子来到广宁县潭布镇教育新村旧水利会宿舍1楼梯房处,使用红砖垫着, 用手拉开卷闸门, 江某甲进入梯房处盗窃了价值830元的活鸡。
14、2020年22日凌晨3时许, 被告人江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广宁县潭布镇社岗村委会路口士多店处,拉下该士多店门外的电闸开关, 并使用路边拾来的木棍和砖头撬开该士多店的卷闸门,盗窃了价值720元的香烟和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2. 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智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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