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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时代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号。2020年10月29日因赌博被拱墅区公安分局祥符派出所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江某甲趁被害人王某某上班之际,用事先私自配的一把钥匙开门的方式2次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本市拱墅区**街道**幢**室**号**里,窃得曼卡龙手镯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2条(均含黄金吊坠)。后被告人江某甲将曼卡龙手镯以2300元的价格销赃;将2条黄金项链(其中1条含黄金吊坠)以18051元的价格销赃。

同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被告人江某甲抓获并扣押手机2部,归案后被告人江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江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江某甲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基栋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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