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9时许,驾驶一辆两轮男装摩托车在桂平市**镇**村寻找作案目标,当其经过邻居江某乙家时,看到江某乙的家中大门没有上锁且家中无人,就窜入江某乙家中,在一楼楼梯间旁边的杂物房里将两包稻谷搬上其停放在江某乙家门口的男装摩托车上,将稻谷拉到**镇市场以1.2元一斤的价格卖掉,获赃款人民币160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人民币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允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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