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09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逮捕;于2020年9月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大厦*座*房,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逮捕;于2020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张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江某甲、张某甲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新村*栋*房等地为经营点,通过自营的“深圳市**手机配件”淘宝店对外销售适用于华为荣耀9、荣耀V9、荣耀10、荣耀V10的手机屏幕总成。
2020年5月14日,民警接举报后,在上述地点缴获江某甲、张某甲仓储待售的荣耀8标准版手机屏幕总成263个(带“HONOR”注册商标标识)、荣耀8青春版手机屏幕总成68个(带“HONOR”注册商标标识)、荣耀V8手机屏幕总成373个(带“HONOR”注册商标标识)、华为MATE9华为手机屏幕总成65个(带“HUAWEI”注册商标标识)、荣耀9手机后盖42个(带“HONOR”注册商标标识),同时缴获荣耀V9手机屏幕总成30个(不带注册商标)、经营用笔记本电脑1部、螺丝刀3把、快递单5张。
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扣押的带有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及手机后盖,均为假冒产品。经鉴定,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75850元。
江某甲、张某甲的家属已赔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60万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屏幕总成799个、手机后盖42个、笔记本电脑2台、螺丝刀3把、手机2部。2、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电脑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淘宝网店销售记录、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3、证人邓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某甲、张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保证人江某乙,联系电话1356********;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情况说明等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屏幕总成799个、手机后盖42个、笔记本电脑2台、螺丝刀3把、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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