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城*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1日,被害人马某甲因其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村的房子年久失修需要报建,经邻居蓝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江某甲帮忙办理报建房屋手续,而后江某甲让马某甲填写了《曲江区规划区内兴建私房(自用住宅)申请表》,并以报建房屋办理手续需要交纳相关费用为由,骗取马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微信账号“Q97758****”先后支付了人民币共37698元,随后江某甲失联。
2、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蓝某甲的一台摩托车因违停被交警拖走后,其联系到被告人江某甲帮忙取回摩托车,而后江某甲帮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假证,并以可以帮忙取回被拖走的摩托车为由,骗取蓝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微信账号“QQ56284****”先后支付了人民币共6080元,而后蓝某甲的摩托车亦未能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图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甲、蓝某甲、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蓝某某、马某乙、吴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谢某某、江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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