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江某甲父亲江某乙在温岭市家具城门口受人雇佣运送家具时不慎摔伤后住院治疗。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江某甲虚构其父亲江某乙系在家中高处意外摔伤的事实,骗取温岭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医疗基金共计人民币41849.9元。
被告人江某甲在2020年1月13日在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其家属已将骗取的医疗基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医院记录、退还款凭证、医疗保障局移送材料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潘某某、陈某某、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应韬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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