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辛厝寮**街一出租房。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9年1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江某甲在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辛厝寮**街出租屋内,通过其手机微信(昵称“三”,微信号:g136*******)多次收受违法人员陈某甲(已行政处罚)、陈某乙、江某丙、纪某某(均另作处理)、叶某某、江某乙、江某戊(均未到案)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及交收赌资。其中,被告人江某甲接受违法人员陈某乙、陈某甲、纪某某、江某丙投注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元、4480元、2122元、70元。随后,被告人江某甲以手机微信方式,将上述接受的赌注转投予同案人张某某(因患癌症另案取保候审)进行赌博及交收赌资,以此获利。经查,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江某甲收取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并转投给同案人张某某就有27期,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与同案人张某某交收的赌资合计人民币138777元。
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江某甲在龙湖区辛厝寮小学后面一房屋内因参与赌博被抓获,在其使用的Redmi5Plus手机内提取到被告人江某甲接受违法人员陈某甲、陈某乙、纪某某、江某丙及其他违法人员投注合计人民币68031元的聊天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色OPP0 R7s手机一部、Redmi5Plus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材料、说明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暂不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3.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纪某某、江某丙的证言和辨认;
4.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和辨认;
5.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6.现场平面图、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赌资累计达到50000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陈佩銮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3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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