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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重婚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5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重婚罪,于2019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江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史某某生下一子。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江某甲与史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于江苏省太仓市**镇**路**花园**幢**室。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江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基本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人江某乙、江某丙、张某甲、刘某某、徐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江某甲与史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及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太仓市沙溪人民医院《太仓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特殊药物治疗告知同意书》、《手术部位识别标示确认表》、《剖宫产手术告知同意书》、《授权委托书》、《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苏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书》、《新生儿预防接种前告家长书》、江宇泽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江某甲在史某某分娩期间,以史某某家属、丈夫的身份,以儿童家长、监护人的身份签字,与史某某生下一子的事实。

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证实被告人江某甲有配偶的事实。

4.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业主情况表》等,证实被告人江某甲与史某某共同居住的事实。

5.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及相关微信朋友圈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移动电话通话录音等,证实其与史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6.户籍资料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江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敏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五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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