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曹县青岗集镇江**村**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8月14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甲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有配偶,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仍与刘某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在曹县长期共同生活。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江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江某乙、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陈述;4.同案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江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20年1月20日
附:
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__________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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