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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泰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

辩护人江勘华、江格格,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材料,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江某甲为了打猎,通过淘宝网多次购买射钉枪、红外瞄准镜、射钉弹等零配件,并在泰宁城关金湖路的一家五金店购买枪管、在泰宁**乡街上的自行车修理店购买钢珠,经多次尝试组装、试枪,成功组装成了一把完整的、可以击发的改装射钉枪,改装射钉枪制造成功后,江某甲多次伙同江某乙(已判刑)使用这把改装射钉枪到泰宁县**乡**村附近的山上打猎。江某乙发现江某甲自己组装的改装射钉枪打猎很实用,江某乙就叫江某甲帮忙购买组装改装射钉枪需要的零配件来组装一把改装射钉枪用于打猎,之后江某甲通过淘宝网帮江某甲购买了射钉枪、红外瞄准镜、射钉弹等零配件,并一起到泰宁城关金湖路的一家五金店购买了枪管。江某甲现场口头教江某乙如何组装改装射钉枪, 大概过程是:先用切割机把射钉枪的内钢管在原竖向卡槽旁边切一条短的横向卡槽出来,然后用电焊机把枪管和射钉枪的内钢管焊接起来,最后在枪管上安装红外瞄准镜就改装完成了。之后江某乙回家后,用电焊机和切割机等工具把零配件组装成一把完整的、可以正常击发的改装射钉枪,又到**乡街上的自行车修理店购买了钢珠,这样枪弹就齐全了。从2014年至2019年期间,江某乙经常携带该支改装射钉枪和射钉弹、钢珠到**乡**村附近的山上打猎,并将枪和弹药存放在其居住的家中。

2019年8月12日,同案人江某乙伙同余某某(另案处理)携带这把改装射钉枪和若干射钉弹、钢珠前往余某某位于泰宁县**乡**村**5号的老家打狗,无果后将枪支和弹药存放在余某某老家二楼房间靠墙的杂物堆里。2019年9月5日晚,江某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通知到泰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收调查。期间江某乙因害怕公安机关查获其存放在余某某老家的改装射钉枪,遂让办案的辅警江某丙(另案处理)帮忙通知江某丁(另案处理)转告余某某赶紧将其存放在余某某老家的改装射钉枪扔掉。2019年9月6日上午,江某丁收到辅警江某乙传出的信息后,将江某乙的要求转告了余某某,余某某为了帮助自己和江某乙逃避法律制裁,指使江某丁将存放在其老家二楼的改装射钉枪和弹药丢弃,江某丁将改装射钉枪拆成射钉枪、枪管两个部件和弹药一起分两处丢弃之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江某乙、江某丁、余某某、江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辩认笔录、照片;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伙同他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被告人江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益全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泰宁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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