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0********,侗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7月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10日以来,被告人江某甲在没有取得狩猎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用自己制作的绳套和购买的门套,利用哨子声音吸引鸟类,在自己家附近的山边捕获野生画眉鸟3只和灰胸竹鸡(俗称野生竹鸡)1只。经怀化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鉴定:该案共涉及鸟类2种,包括3只画眉和1只灰胸竹鸡,共4只活体;两者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画眉的基准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一只,灰胸竹鸡的基准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一只,该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000元。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江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江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银萍
检察官助理:杨宗佳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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