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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非法狩猎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21968********,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紫金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江某甲家中查获2只鸟类活体,冰箱中查获13只鸟类死体,在其叔叔江某乙家中冰箱查获3只鸟类死体。经查,16只鸟类死体是被告人江某甲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为防止鸟类捕食其家鱼塘的小鱼,而架设在鱼塘边的捕鸟网上捕获,2只鸟类活体是其于2018年5月,在其养种场山上的鸟窝中掏取。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8只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鸟网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归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甘某某、江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巩才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9096****;

    2.移送本案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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