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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桦桦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江桦桦,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幢**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桦桦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月21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江桦桦携带一藏匿有毒品的行李箱从孟连县勐啊乘坐一辆牌照为云******白色小客车前往普洱。当日18时30分许,行至澜沧县糯扎渡镇勐矿村岔路口时,被澜沧边境检查站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128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桦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江桦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8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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