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663号
被告人江正元, 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58********,汉族,本科文化,原系上海**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上海**出口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11日由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正元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江正元在担任*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子公司上海**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期间,利用负责*乙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管的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薪酬管理规定,以虚假业务费用方式非法侵吞国有资产。具体如下:
1. 2011年8月和2012年10月,被告人江正元指令*乙公司,假借员工黎某某的名义非法领取超产奖共计人民币17.19余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2.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江正元指令黎某某以虚假佣金的方式将*乙公司100.8余万元兑换成英镑,分五笔转至江正元女儿英国银行账户,非法领取国别贸易业务提成。
3. 2010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江正元指令黎某某以奖金补贴、虚开发票报销、向境外支付虚假佣金等方式,非法领取业务提成共计469.22余万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江正元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江正元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决定、情况说明、*乙公司章程摘要、*甲公司工商资料,*乙公司工商资料等书证;2. 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 *甲公司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经营责任书、*甲公司资产经营责任考核管理办法、*乙公司经济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甲公司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考核办法、情况说明等书证;4. 关于申请超产奖的报告、发放2011年上半年超产奖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关于2012年超产奖说明、*甲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乙公司基准账簿、发票;5. *乙公司办公会议纪要、*乙公司国别贸易相关合同、*乙公司基准账簿、资金使用申请核准表、外汇款申请书、借记通知等书证;6. *乙公司与锡宁公司、有诚公司合同、业绩提成计算表、现金凭证、银行凭证、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境外汇款申请表等书证;7. 银行流水;8. 司法鉴定意见书;9.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黎某某、耿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10. 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正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海泉
2019年11月8日
附:
1. 被告人江正元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四十五册、证据材料一份。
3. 移送款物、文件清单。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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