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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民锦赌博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江民锦,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住汪墩乡******曾于2011年1犯非法拘禁罪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犯盗窃罪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05.07-2015.11.06)2019070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0809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被鹿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民锦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3日至2019年07月04日期间,被告人江民锦在鹿城区**路**号**台球棋牌会所内租用包厢供齐某某、田某某、谭某某、夏某某等人赌博,被告人江民锦提供筹码用于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抽头方式为参赌人员以“四川麻将”方式“自摸胡”时抽取100元人民币,每场每包厢抽满600元为止。被告人江民锦于上述时间段每天设下午场次和晚上场次,共开赌局20场次,抽头渔利约1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认购的筹码卡片95张,江民锦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信息,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江民锦开设包厢统计表,涉案赌资统计表;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齐某某、杨某某、田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夏某某、高某某、谭某某、陈某丙、江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民锦供述与辩解笔录;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金聚台球棋牌会所监控视频及截图,江民锦及参赌人员齐某某、谭某某、夏某某、田某某等人的手机截图(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民锦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民锦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11月06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剑琴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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