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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永兴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江永兴(又名江先月),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户籍地。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4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于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永兴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儋州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江永兴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潘某某种植在儋州市那大镇侨南村委会水口村“黄牛山”处的橡胶树。同年4月23日,江永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该地进行砍伐。当日,民警出警到场查处,江永兴逃离。经鉴定,被伐林木树种为橡胶,面积为6.8661亩,被伐株数62株,林木蓄积量为22.6447立方米,该地块系IV级保护林地。

被告人江永兴于2020年6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温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永兴的供述和辩解;

4.技术调查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永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永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永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江永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书  记  员:王  悦

2020年11月20日

附注:1.被告人江永兴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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