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单位江油市**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46****,住所地江油市城区**街**号**花园**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江油市**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江油市**电器有限公司**,出生地浙江省乐清市,户籍地乐清市**镇**村,住江油市**花园**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油市**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童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江油市**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股东被告人童某某明知绵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从事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1日、2014年7月21日与**乙公司出资人代表签订借款合同,并预留多份空白签章借款凭证给**乙公司,委托**乙公司借入资金150万和100万。后**乙公司共计吸收资金51人次401万元,**甲公司分得资金210万元用于**甲公司经营,其中15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给**乙公司。2016年5月26日童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江油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油市**电器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作为江油市**电器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油市**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江油市**电器有限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磊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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