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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泽东危险驾驶、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江泽东,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揭揭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2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泽东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一案分别由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并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江泽东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偷开李某甲停放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远景路中意花园对出路段的粤A2****号牌小型轿车,途中江泽东有搭载乘客并收取路费等行为。同日7时许,民警在白云区机场路出南云东街北33米处将其人赃并获。经检验及推算,事发时,江泽东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低限为122.9mg/100mL。

(二)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江泽东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景路5号地下停车场,趁无人之机盗得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1辆及放置在车篮里的圆头锤1把、扳手3把。

(三)2019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江泽东骑行上述当日盗得的自行车到本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1085号永腾大厦门口,趁无人之机使用上述车篮内的扳手等工具撬取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的电池1块,后被人赃并获。

(四)2020年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江泽东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南街二巷1号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得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MIAO牌电动自行车1辆,并将该车藏匿于**街**号档口内。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71元。

(五)2020年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江泽东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景路152号对出路段,趁无人之机盗得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治安联防两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上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21元。

2020年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江泽东在白云区棠景街棠下步行街乐天广场被民警查获,并缴获上述被盗的MIAO牌电动自行车及两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被盗的小轿车、自行车、电动车电池、电动车自行车、两轮摩托车、圆头锤、扳手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录像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泽东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泽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泽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泽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江泽东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江泽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江泽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文婷

检察官助理:叶富环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江泽东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赃物粤A2****号牌小型轿车1辆、自行车1辆、电动车电池1块、MIAO牌电动自行车1辆、两轮摩托车1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缴获的作案工具圆头锤1把、扳手3把,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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