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洪、刘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江洪,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溪市平山区**小区199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8月29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19年101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栋。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洪、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洪于2019年10月15日,在本溪市明山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被告人刘某甲于当日23时许,在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124号**旅馆内,将其中重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予刘某乙。2019年10月16日,江洪、刘某甲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从江洪处查扣白色晶体1大袋、白色晶体7小袋、红色粉末1小袋。经称重,白色晶体1大袋重35克;白色晶体7小袋总重3.16克;红色粉末1小袋重0.48克;经检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称量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江洪、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043号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被告人江洪刘某甲相互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搜查被告人江洪身体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洪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洪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12

附:

1.被告人江洪、刘某甲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