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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海伦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江海轮,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辰区**医院**,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海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海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江海轮作为北辰区**医院**科**,以入股**医院门诊部和**医院骨科为名,诈骗同事苗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共计69.5万元。被告人江海轮还利用其担任**医院、**医院骨科**的职务,以借给其钱就能帮患者办理返还医疗费用,承包医院骨科、门诊部等为由诈骗吕某某利、朱某某等28名患者亲友钱款共计118.31万元。上述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87.81万元,诈骗赃款均被江海轮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苏某某、钱某某、江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手机录像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海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检察官助理:李承辉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海轮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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