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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海峰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江海峰,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宜都市**街道**处**村**组,现住宜都市**街道**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9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海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江海峰为进行网络赌博,虚构宜昌市夷陵区**局**身份,谎称其银行卡因领导涉嫌贪污被调查而遭冻结,先后编造去北京汇报情况、调工作、需要打点相关人员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微信转款300余次,共968270元;支付宝转款共321.12元,合计96859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江海峰和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借条复印件、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海峰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姗蓉

检察官助理 史娅霖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海峰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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