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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炳双盗伐林木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江炳双,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炳双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江炳双与鹿连光、鹿龙光、赵新民、鹿某某等人在苇河镇化一村苗岭屯东南山盗伐林木,总株数817株,立木蓄积129.9923立方米;同年3月7日,江炳双与鹿连光、鹿龙光、赵新民、鹿某某、孙洪文、段志强等人在万山林场76林班及两荒界内盗伐林木,总株数1,342株,立木蓄积213.0951立方米。2019年3月6日、7日共砍伐林木2,159株,立木蓄积343.0847立方米。江炳双系从犯,主要负责采伐林木,受鹿连光支配,听其指挥。案发后,被告人江炳双于2019年12月18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江炳双及同案犯供述、物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充分证实。被告人江炳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炳双与鹿连光等人共同盗伐林木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炳双系从犯,自动投案,如实供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鹤鑫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原案卷材料4册,补充侦查卷1册;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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