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江登俊,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城**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社区**组)。2013年2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登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江登俊翻窗进入金寨县**镇**小区**栋**室卧室内盗窃,听见陈某甲开门,翻窗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江登俊从金寨县**镇**小区**栋**室离开后,来到本单元2306室,翻窗进入陈某乙家中,将卧室衣柜内一个女包内约三十元零钱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江登俊翻窗进入**小区**栋**室,在卧室衣柜内盗取16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逃离中遇到该室户主文某某,因怕被发现,将盗来16000元现金返还给文才平。
4、2020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登俊到金寨县梅山镇**小区,采取随机拉车门方式,拉开朱某甲车牌号为皖******轿车车门,在车内盗走现金1500余元。
5、2020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江登俊翻窗进入金寨县梅山镇**小区**栋**室,在朱某乙家客厅和卧室内共计盗窃现金约4000元和一镶有黄金貔貅的手链。经鉴定,黄金貔貅手链价值1523元。
案发后,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江登俊在梅山镇**酒店被抓获归案。目前,江登俊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谅解书、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文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江登俊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登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登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江登俊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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