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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礼赌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918号

被告人江礼,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8********,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2012年11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于2013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丹凤,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礼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江礼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礼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江礼与韦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韦某某经营的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小店内,多次以“六合彩”方式组织多人赌博。被告人江礼累计收受韦某某转交的赌客投注金额2469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港彩传真、生肖特码表、日历本、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账单、账本、整理数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王某某、窦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江礼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证人韦某某、王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江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礼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江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洪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礼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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