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61号
被告人江秀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廉租房**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秀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1月14至2020年1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江秀君与李某某(另处)、罗某某(另处)以及绰号叫“敖某某”的男子(另处)共同商量后,于当日中午驾驶渝A*****、浙J*****轿车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坝镇出发,到云南昭通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次日早上返回。2020年8月4日6时许,王某某(另处)电话向李某某购买1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9时许,李某某安排“敖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坝镇山水春天小区电梯房旁边路口王某某所驾驶的渝A*****越野车上将2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毒品放在该车辆驾驶室左边储物格内。同日10时许,李某某安排江秀君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坝镇关坝大桥公路边王某某所驾驶的渝A*****越野车上将8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毒品放在其车辆的中控台储物格处。同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镇环城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将王某某驾驶的渝A*****越野车拦截,并从该车辆中控台储物格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从坐副驾驶室的同行人员江秀君右边裤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经称量,从车辆中控台储物格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75.31克,江秀君右边裤包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6.61克,共计261.92克。江秀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表、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江秀君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搜查、提取、封存、称量、辨认等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车辆卡口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秀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杨耀首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提讯证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涉案毒品扣押于侦查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