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江苏**国际肥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乡驻地**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实际经营人程某甲,诉讼代表人程某甲。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被告单位江苏**国际肥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程某甲经营的江苏**国际肥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18108平方米(27.16亩,其中耕地8951平方米13.43亩完全丧失种植条件)土地被东海县**局责令没收设施并罚款173566元。
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东海县**局移送查处程某甲非法占地案件材料复印件、涉罪案件移送书、发破案、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孙某某、许某某、王某甲、穆某某、程某乙、李某某、王某乙、程某丙等18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告单位法人王某甲的陈述;
4. 连云港市**局关于东海县**乡江苏**国际肥业有限公司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中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国际肥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程某甲作为江苏**国际肥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连吉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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