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19〕631号
被告单位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街**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郭某甲,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705********。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幢**室。
被告人郭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64********,汉族,小学文化,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9年8月,被告单位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和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乙(在逃),拖欠公司郭某乙等30名员工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工资,共计约76.7万元人民币未支付并逃匿躲藏、不知去向。后经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郭某甲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南京市溧水区人社局提供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郭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合同诈骗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郭某甲在明知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能继续生产的情况下,与**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戴某某签订销售合同,收受该公司给付的预付款30.97万元人民币后逃匿。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郭某甲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报案书、产品销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江苏**公司生产日报表及厂房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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