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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荣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江荣,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现住铜陵市**小区**栋***室。2015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伍千元,2017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18年6月1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19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铜官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荣于2019年12月30 日8时许在铜陵市铜官区杨家山路98号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下楼梯时,扒窃被害人邱某某上衣左边口袋内的手机一部,得手后被他人现场抓获。被盗物品为银色华为手机,型号:mate30(8G+128G)4G网络版。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0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陈述;

4.被告人江荣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江荣刑事责任。被告人江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荣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累犯,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江荣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姚亚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江荣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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