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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菊香、崔锋等非法拘禁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江菊香(绰号“阿香”),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姑苏区**广场****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歙县********街),无业。被告人江菊香曾因赌博,于2008年7月4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江菊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姑苏区**宾馆(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号),系姑苏区**宾馆业主。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锋,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姑苏区**家园**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无业。被告人崔锋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9月23日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8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以警告。被告人崔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姑苏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号),无业。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无业。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绰号“阿航”),男, 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无业。被告人彭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市相城区**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永城市酂阳乡**村**组**号),苏禄物业员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吴江区新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号),无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9月1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9月11日被该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赌博于2018年10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姑苏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无业。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菊香、高某某、崔锋、侯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丁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19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开设赌场

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江菊香先后伙

同被告人高某某、侯某某、崔锋在本市姑苏区、相城区等地开设赌场,并招募彭某甲、彭某乙、丁某某、陈某某等人从事洗牌、望风、维持赌场秩序、打杂等工作,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筒子二八”赌博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7、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江菊香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南庄基京沪高速路附近小树林、九图村等地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崔锋协助管理赌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等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筒子二八”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该赌场共计开设230场。崔锋参与的场次为50场,彭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6万元,彭某乙从中获利人民币4万元。

2.2018年3、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江菊香伙同被告人高某某、侯某某,在本市西塘河青花路附近小树林,南庄基京沪高速路附近小树林等地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崔锋负责搓角,被告人丁某某负责内场打杂、维持秩序,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望风、洗牌,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负责维持秩序,打杂等,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筒子二八”赌博活动。同时被告人江菊香通过从赌场收入中每月支取钱款给高某某,再由高某某转发给彭某甲、彭某乙的方式让三人为其所开设赌场索要赌债和疏通关系。在此期间,该赌场共计开设120场,其中崔锋参与的场次为40场,丁某某为120场,陈某某为120场,高某某为赌场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人民币9万元,彭某乙在赌场维持秩序并参与索要赌债,从中获利人民币12万元,彭某甲参与赌场维持秩序并参与索要赌债,从中获利人民币12万元。

3.2019年3月9日至3月13日,被告人江菊香伙同被告人侯某某、崔锋,在本市相城区曹庄村附近一小树林开设赌场,由被告人丁某某负责内场打杂、维持秩序,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望风、洗牌,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负责维持秩序,打杂等,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筒子二八”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该赌场共计开设5场。其中,崔锋参与场次为3场,丁某某、陈某某、彭某乙、彭某甲均为5场。

综上,江菊香共计参与开设赌场355场,至少获利人民币43万元,高某某共计参与开设赌场350场,至少获利人民币9万元,崔锋共计参与开设赌场93场,侯某某共计参与开设赌场125场,彭某甲共计参与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8万元,彭某乙共计参与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6万元,丁某某共计参与开设赌场125场,陈某某共计参与开设赌场125场。

另查明,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崔锋单独或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南庄基京沪高速路附近小树林、京沪高速新区收费站附近一桥洞等地开设赌场,由宁某某、翟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洗牌、望风、发放苍蝇费等,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筒子二八”赌博活动。在此期间,该赌场共计开设45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谢某某、宁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翟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菊香、高某某、崔锋、姚某某、侯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二、非法拘禁

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江菊香、高某某、崔锋、侯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丁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为索要赌债,先后多次对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王某丙、傅某某、王某丁、盛某某、薛某某等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其中被告人崔锋作案5起,被告人高某某作案4起,被告人江菊香、丁某某、彭某乙作案2起,被告人侯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彭某甲作案1起。具体分述如下:

1. 2017 年3 月18 日晚,被告人崔锋为索要赌债伙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张某甲带至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将张某甲带至本市西塘河附近棚子,采取瓶子砸肩膀、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逼迫张某甲偿还赌债,张某甲转账人民币15000元至杨某乙(另案处理)银行卡,后张某甲被带至恒源网吧,后因其家人报警,张某甲得以脱身。

2. 2017 年6 月4 日上午,被告人崔锋、高某某伙同杨某乙、张某乙等人,为索要赌债,强行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浙江省长兴县办理赵某某车辆的相关手续,当日下午高某某指使崔锋、杨某乙、张某乙将赵某某带至本市西塘河路旁小树林,并采取体罚的形式逼迫赵某某偿还赌债,致赵某某脖子被刀划伤,后经抢救脱离危险。经鉴定,赵某某的伤势属人体轻伤一级。

3. 2018 年4 月22 日晚,被告人江菊香、姚某某为索要赌债,伙同丁某某、以及高某某指使的彭某乙、彭某甲,在本市相城区御窑路59号路灯杆路边,强行将被害人王某丙带至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先后在行使至本市相城区西塘路申庄村小路边、西塘路向西小路旁、312国道北面园林驾校附近小树林时,将王某丙强行拖下车,姚某某、侯某某、彭某乙、彭某甲、丁某某等人拳打脚踢王某丙,逼迫王某丙偿还赌债、并在欠条上签字,直至次日凌晨,王某丙得以脱身。

4. 2018 年9 月4 日晚,被告人崔锋、高某某伙同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赌债,强行将被害人傅某某带至高某某驾驶的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在车上崔锋手打、脚踢被害人傅某某,逼迫傅某某偿还赌债指路去其住处,傅某某从朋友处借得人民币500元转给宁某某,由宁某某转给崔锋,直至车辆驶至傅某某住处,傅某某得以脱身。

5. 2018 年9 月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为索要赌债,伙同彭某乙等人,在本市姑苏区城北桥附近强行将王某丁带至高某某驾驶的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后行驶至本市相城区黄埭镇一水库附近树林边上,将王某丁强行拖下车,高某某、彭某乙对王某丁拳打脚踢,逼迫王某丁偿还赌债,直至王某丁还款人民币2000 元后得以脱身。

6. 2018 年10 月7日凌晨,被告人江菊香为索要赌债,指使崔锋、丁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虎丘景区北门停车场强行将被害人盛某某带至由崔锋驾驶的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在车上丁某某、陈某某等人殴打盛某某,逼迫其在1万元的借条上签字,并至工作的工厂借钱,直至早晨盛某某进入工作的工厂得以脱身。

7. 2018 年3 月28 日,被告人崔锋为索要赌债,伙同他人,在本市相城区黄埭镇强行将被害人薛某某带至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薛某某在5万元的欠条上签字,后因崔锋接到民警电话,崔锋派人将薛某某带至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宁某某、谢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王某丙、傅某某、王某丁、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菊香、高某某、崔锋、侯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丁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三、寻衅滋事

201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丁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等人在河南省固始县陈元光广场金碧辉煌KTV内唱歌。唱歌结束后张某丙欲带陪唱的解某某外出吃宵夜,并在外等候。期间,解某某在吧台遇到被害人梁某某、袁某某,梁某某邀请解某某到他们房间喝杯酒。三人在吧台内聊天时,张某丙等人以为梁某某在说他们坏话,遂再次进入KTV,后陈某某伙同丁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梁某某、袁某某,致二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扣押清单、手表、手机损坏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丁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袁某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证人汪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菊香、崔锋、侯某某、彭某乙、丁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菊香、高某某、崔锋、侯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丁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菊香、高某某、崔锋、侯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丁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菊香在第1、2、3笔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高某某在第1、2笔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崔锋在第3笔以及另查明的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侯某某在第2、3笔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崔锋在第1、2笔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彭某甲在第1、2、3笔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彭某乙在第1、2、3笔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丁某某在第2、3笔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某某在第2、3笔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菊香、高某某、崔锋、侯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丁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江菊香、高某某、崔锋、侯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丁某某、陈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江菊香、崔锋、侯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菊香、崔锋、侯某某、彭某乙、丁某某、陈某某、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玺 

检察员:胡舒琼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崔锋、侯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丁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现均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江菊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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